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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金种子酒业公司与黄启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淮民三初字第00024号
案件名称安徽金种子酒业公司与黄启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1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黄启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淮民三初字第00024号原告: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法定代表人:锁炳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道安,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XX龙,该公司职员。

被告:黄启龙,男,197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系淮北市烈山望阳批发部业主,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原告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种子酒业公司)与被告黄启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金种子酒业公司,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金种子酒业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艳审 判 员  闵松龄代理审判员  张春茹二0一三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赵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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