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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尚时装(广州)有限公司与陈裕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114民初8415号
案件名称快尚时装(广州)有限公司与陈裕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快尚时装(广州)有限公司;陈裕初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114民初8415号原告:快尚时装(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云霄路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22。

法定代表人:李明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友,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媚,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裕初,男,199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原告快尚时装(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尚公司)与被告陈裕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快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友、张燕媚,被告陈裕初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快尚公司注册商标情况1.第10820073号“URBANREVIVO”商标,注册人快尚公司,核准使用在第18类商品上,包括动物皮、书包、钱包(钱夹)等,注册有效期2013年7月21日至2023年7月20日。

2.第25170611号“”商标(“COLLECTION”放弃专用权),注册人快尚公司,核准使用在第18类商品上,包括动物皮、包、钱包(钱夹)等,注册有效期2018年6月28日至2028年6月27日。

上述商标知名度的证据:2013年3月,中国商业地产行业发展论坛授予“UR/UrbanRevivo”中国最具成长性商业品牌荣誉;

中纺标检验认证中心、国家纺织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授予“2015年时尚新锐奖”;

城市画报授予“UR/URBANREVIVO”新势力年度快时尚品牌奖;

2015年,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授予广州市白云区2014年度纳税大户先进企业荣誉;

2017年,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授予广州市白云区2016年度经济贡献先进奖;

2018年,广州市天河区商会授予年度最佳奉献奖,荣获京东蝴蝶节无界创新品牌奖,中购联购物中心发展委员会授予领袖欣星奖及卓越欣星奖;

2019年,第一财经授予年度国民新国货奖,天猫授予先进营销品牌、服务星耀奖、微淘影响力大奖;

2020年,第一财经授予年度国民新国货奖,广州市天河商会授予杰出贡献奖。

陈裕初实施的被诉侵权行为情况快尚公司委托代理人于2020年10月13日、2020年10月20日、2020年10月21日、2020年10月22日通过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公证云”平台进行取证,2020年10月26日该公证处作出(2020)厦鹭证内字第103615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后附的照片显示,2020年10月13日,淘宝网的“UR折扣店”销售了其中第一款名称为“UR闪闪女包代购包包女2020新款链条包斜跨包水钻亮片小香风满钻包”的商品,单价为115元,累计评价为54条,30天内交易成功数为23件,库存53570件。

销售了其中第二款名称为“UR女包2020新款菱格链条包大容量复古邮差包单肩包斜跨百搭流浪包”的商品,单价为108-118元,累计评价为282条,30天内交易成功数为241件,库存15356件。

快尚公司委托代理人于2020年10月16日、2020年10月20日、2020年10月22日通过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公证云”平台进行取证,2020年10月27日,该公证处作出(2020)厦鹭证内字第104336号公证书,该公证书后附的照片显示,2020年10月16日,淘宝网的“UR折扣店”销售了其中一款名称为“UR代购三合一腋下包春秋新品女士配件链条单肩斜跨马鞍包斜跨女包”的商品,单价为118元,累计评价为126条,30天交易成功数为18件,库存5345件。

经淘宝网披露,网店“UR折扣店”掌柜为tb179350977登记的经营者为陈裕初。

庭审中,快尚公司确认涉案网点已经关闭,涉案销售链接已删除。

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情况及侵权比对意见庭审中,原告提交2个公证物共3个产品。

快递单号是4309282208940,寄件人是陈锦丽,联系方式是17675766263,地址为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益群村南山经济社6街6巷48号,拆开后有一个纸袋、一个透明袋、一个酒红色女包,纸袋、透明袋有“URBANREVIVO”标识,酒红色女包内侧及吊牌印有“URBANREVIVO”字样;

快递单号是4309199076299,寄件人是陈锦丽,联系方式是17675766263,地址为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益群村南山经济社6街6巷48号,拆开后有两个纸袋、两个透明塑料袋、一个白色女包,一个银黑色女包。

两个纸袋、透明塑料袋、白色女包和银黑色女包的吊牌上及银黑色女包的内侧印有“URBANREVIVO”标识。

原告的对比意见:被诉侵权产品与第10820073号注册商标“URBANREVIVO”完全相同,与第25170611号构成近似。

被告同意原告对比意见。

四、有关赔偿的事实1.原告快尚公司主张依据涉案店铺的销售数量、经营时间、陈裕初的侵权恶意程度、维权开支等酌情确定本案赔偿数额。

2.合理维权开支:公证费1036元、购买被诉侵权商品336元。

快尚公司还主张为本案支付律师费30000元(包括前期费用10000元),并提供一张律师费发票(发票号码为29611450)予以佐证。

该张发票的开票方为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抬头为快尚公司、金额为60000元,开票日期为2021年6月8日。

3.涉案网店的开店时间2020年3月17日。

五、原告快尚时装(广州)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0820073号、第2517061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10万元;

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陈裕初辩称:1.涉案产品已于2020年10月下架,现已无库存。

2.原告起诉的赔偿金额过高,只愿意赔偿两万。

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快尚公司享有第10820073号、第2517061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该两项商标尚在保护期限内,应受法律保护。

陈裕初在淘宝网经营“UR折扣店”网店销售女包,在商品、商品包装袋、吊牌及内侧等位置突出使用“URBANREVIVO”字样,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而且被诉标识亦使用在第18类包的商品上,可以进行侵权比对。

将被诉标识“URBANREVIVO”与第10820073号商标进行比对,两者字母、排列顺序均一致,构成相同;

与第25170611号商标进行比对,构成相似,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注意到两者的上述区别,从而误认为被诉侵权商品来源于快尚公司或与快尚公司有关联。

陈裕初未经商标专用权人的许可,销售侵害第10820073号、第2517061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陈裕初已删除涉案链接、被控侵权产品已经下架,本案亦无证据证明陈裕初仍在继续实施其他销售行为,对快尚公司停止侵权的诉请,本院不再予以调处。

快尚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陈裕初存在侵权商品的库存,其诉请主张销毁库存侵权商品,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问题。

鉴于快尚时装(广州)有限公司因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或陈裕初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无法确定,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及情节、陈裕初的经营规模、过错程度以及快尚时装(广州)有限公司的合理维权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35000元。

快尚时装(广州)有限公司超出该数额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裕初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快尚时装(广州)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5000元;

二、驳回原告快尚时装(广州)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快尚时装(广州)有限公司负担748元,被告陈裕初负担4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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