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18782号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凤池。
法定代表人:吴小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姚佶,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好商汇传媒(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白云大道北337号B栋205。
法定代表人:蔡萌。
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6号院2号楼1至19层104号内8层801。
法定代表人:周鸿祎。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玉宸,系公司员工。
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好商汇传媒(广州)有限公司、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已预交诉讼费1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