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陈代杨与深圳市汇金华翼科技有限公司苏竞专利权权属纠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2)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05-1号
案件名称陈代杨与深圳市汇金华翼科技有限公司苏竞专利权权属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2-10-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代杨;深圳市汇金华翼科技有限公司;苏竞

案由

案由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05-1号原告:陈代杨,男。

委托代理人:朱捷,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梅臻,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汇金华翼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旭。

被告:苏竞,男。

案由: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代杨诉被告深圳市汇金华翼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苏竞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陈代杨于2012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代杨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汇金华翼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苏竞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钱  翠  华代理审判员 江  剑  军代理审判员 杨  馥  维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卓春宇(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