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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2)金义知刑初字第153号
案件名称黄某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2-10-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某甲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金义知刑初字第153号被告人黄某甲。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2年6月2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2)第30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2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黄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2月开始,被告人黄某甲将被告人“余小铸”(身份不明)推销给其的假冒注册商标的“Legrand”和“BACO”电器放于其国际商贸城的摊位内进行销售。

2011年4月20日,被告人黄某甲在明知其店内所销售的“Legrand”和“BACO”电器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情况下,仍与客户黄某乙订立了上述电器的销售合同,并将该批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电器送至义乌市北苑街道四季二区16幢一楼的仓库,后被义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当场查获。

根据义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当场查扣的购销合同,该批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电器实际销售额为人民币10224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在庭审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订货单,“Legrand”和“BACO”商标注册证明,身份证明,抓获经过,证人黄某乙的证言,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货物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电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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