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亳民三初字第00012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余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佟宇,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文,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敬亮,男,汉族,1956年3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系淝河镇李敬亮家家乐超市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敬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13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