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婺知初字第334号原告:厦门金圣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征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灵燕,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谷冲,浙江畅想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金华市金视眼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志云,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金圣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华市金视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金圣实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金圣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金圣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厦门金圣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