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226号原告:李沫然,男,汉族,1964年12月12日出生,住天津市塘沽区天津开发区展望园2门***室,身份证号码为6401021964********。
委托代理人:郑雄,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铭济,深圳市福田区凯瑞迷你音箱商行业主,经营地址为深圳市福田区京华街国际电子城迷你数码港*楼****号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沫然诉被告钟铭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沫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多收的人民币1150元。
审 判 长 祝 建 军代理审判员 黄 瑜 瑜代理审判员 李 洋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灵均(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