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民初18051号 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阮学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玲,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祥鑫,男,198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祥鑫、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
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 判 员 沈晓峰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宋雨露 书 记 员 宋雨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