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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祥鑫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18051号
案件名称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祥鑫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陈祥鑫;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民初18051号 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阮学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玲,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祥鑫,男,198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祥鑫、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

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 判 员 沈晓峰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宋雨露 书 记 员 宋雨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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