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知初字第50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显泽。
委托代理人:傅坤。
被告:金伟曙。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伟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