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知民初字第740号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琴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牟晋军,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段长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馨飚,男,197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经商。
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叶馨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2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