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锡知民初字第0298号 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彩和坊路8号天创科技大厦13层1302室。
法定代表人陆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葛颖斌,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凌妤。
被告无锡市自由天空网吧,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芦庄六区101-5号。
投资人顾囡芳。
委托代理人朱党波、凌春富。
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游戏天堂公司)与被告无锡市自由天空网吧(以下简称自由天空网吧)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1月30日举行证据交换,同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游戏天堂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葛颖斌、陆凌妤,被告自由天空网吧的委托代理人朱党波、凌春富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游戏天堂公司诉称:游戏天堂公司经台湾宇峻奥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峻奥汀公司)授权,取得了《三国群英传》、《三国群英传Ⅶ》二部计算机单机游戏软件在中国大陆地区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发行权等在内的专有许可使用权,根据授权内容,游戏天堂公司还拥有针对上述游戏软件的侵权行为进行打击并获得赔偿的权利。
2010年6月,游戏天堂公司发现自由天空网吧提供上网服务的计算机上都安装有上述游戏软件,该行为未经游戏天堂公司的授权,侵犯了游戏天堂公司的合法权益并造成其经济损失。
请求判令自由天空网吧:一、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二、赔偿游戏天堂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
三、承担游戏天堂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1500元、工商查询费100元。
诉讼中,游戏天堂公司将其第三项诉讼请求中的工商查询费变更为50元。
被告自由天空网吧辩称:1、游戏天堂公司诉讼主体不存在,游戏天堂公司在涉案公证书中载明的地址与诉状中的地址不同;
2、游戏天堂公司主体不适格,其非著作权人,亦非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3、游戏天堂公司未明确主张著作权的哪一项权利;
4、法院未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给自由天空网吧;
5、自由天空网吧不提供任何游戏的下载,故不构成侵权;
6、计算机软件侵权应进行源代码对比,即使画面相同,也不能说明自由天空网吧计算机中“安装”的游戏软件与游戏天堂公司的相同;
7、自由天空网吧的计算机可以登陆互联网,在没有确定涉案计算机是否为离线运行的前提下,无法确定公证书所指计算机中的涉案游戏软件是存储在计算机内还是在互联网上;
8、网吧的收益源于上网收费,与涉案游戏软件无关,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侵权获利和原告的损失,被告不存在经营涉案游戏的行为;
9、本案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
10、涉案公证书是无效的,理由是:(1)公证书落款处公证处的章不符合相关规定;
(2)公证书出具时间超过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第三十条;
(3)本案中的公证系在计算机中操作并截得图片存储到U盘,系电子证据,属于专业领域,涉案公证属于《公证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不予办理公证”的情形;
(4)涉案公证书记录简单,违反《关于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
(5)涉案公证对截屏键的描述是错误的;
(6)没有对计算机的初始状态进行描述和截图,所用的截图工具、方式和截图数量没有记录;
(7)没有对网吧的IP地址进行公证;
(8)没有对涉案游戏存在于计算机中的哪个盘符进行描述;
(9)公证员对网吧外观拍摄的照片未显示日期,也未说明照相设备是何人提供,照相设备的性质及有无进行清洁性检查;
(10)未对U盘何时接入计算机,由谁提供,由谁掌控进行交代,在文档复制到U盘前未进行U盘清洁性检查;
(11)涉案公证书的操作过程在其他网吧的计算机上也可以完成,不能证明只能在自由天空网吧进行,公证书缺少唯一性、关联性;
(12)公证书只显示出操作步骤,具体内容不得而知,缺乏合法性;
(13)没有证据显示公证员实际到过网吧;
11、宇峻奥汀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系在台湾地区形成,依据江苏省司法厅的规定如需在本案中使用,应由江苏省公证员协会核对证明后方可使用。
为证明其主张,游戏天堂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三国群英传》、《三国群英传Ⅶ》游戏软件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用于证明宇峻奥汀公司是上述游戏的著作权人;
2、《三国群英传Ⅶ》游戏软件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登记证书,宇峻奥汀公司2010年6月20日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宇峻奥汀公司2012年5月22日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用于证明宇峻奥汀公司将上述游戏的著作财产权等权利授权给了游戏天堂公司,游戏天堂公司具有诉权;
3、(2010)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9030号公证书及所附光盘,用于证明自由天空网吧的侵权事实;
4、公证费、工商档案查询费票据各一张,用于证明游戏天堂公司为制止自由天空网吧的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合理开支。
自由天空网吧对游戏天堂公司提交的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关联性不认可;
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并强调日期为2012年5月22日的授权委托书没有骑缝章,是伪造的;
对证据3的真实性有异议,根据规定公证书中公证处的公章长度应为4厘米,但本案公证书中印章长度为4.2厘米,且公证书的表述与其他同类案件的表述类似,不合理;
对证据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不能确定是为本案而支出,关联性不认可。
为证明其主张,自由天空网吧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北京市工商局网上企业年检系统中载明的游戏天堂公司的信息、(2012)宁知民初字第478号民事裁定书首页网上打印件、(2011)徐民三(知)初字第207号民事裁定书首页网上打印件及原告企业信息网上打印件,用于证明游戏天堂公司的住所地是北京市海淀区清河火车站西24号西平房。
2、司法部关于公证机构印章及公证员签字规格的规定,用于证明(2010)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9030号公证书中印章不符合规定;
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锡知民初字第0258号一案中涉及的(2010)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8998号公证书,该公证书的复印件中没有显示公证员的签名,用于证明与本案公证书不同;
4、自由天空网吧的上网凭证(非会员),用于证明游戏天堂公司不能提供该凭证,公证员没有到过网吧;
5、(201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2473号公证书和(2012)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0497号公证书,内容分别为宇峻奥汀公司2010年6月20日和2012年5月22日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即游戏天堂公司的证据2,用于证明两份授权委托书中宇峻奥汀公司的印章不一样,2012年的授权委托书没有骑缝章,说明2012年的授权委托书是伪造的,且宇峻奥汀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系在台湾地区形成,依据江苏省司法厅的规定如需在本案中使用,应由江苏公某员协会核对证明后方可使用。
游戏天堂公司对自由天空网吧提供的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公司存在多个经营地址是合理的,不影响公司的主体身份;
对证据2、3、5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不能实现自由天空网吧的证明目的;
对证据4的真实性不认可,不能实现自由天空网吧的证明目的。
综合当事人举证、质证,本院作出如下认证:游戏天堂公司提交的全部证据均有原件供本院核对,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对自由天空网吧提供的证据1-3、5因游戏天堂公司对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据4有原件供本院核对,故本院对自由天空网吧全部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
上述证据的证明力,本院将综合本案全部证据和事实予以确定。
经审理查明: 2005年11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版权局)颁发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编号:软著登字第045185号),该登记证书记载的软件名称为“三国群英传”游戏软件V1.0,登记号为2005SR13684,著作权人为宇峻奥汀公司,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首次发表日期为1998年2月15日。
2011年3月17日,国家版权局颁发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证书号:软著登字第0277044号),该登记证书记载的软件名称为《三国群英传Ⅶ》游戏软件V1.0,登记号为2011SR013370,著作权人为宇峻奥汀公司,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首次发表日期为2007年8月22日。
2011年4月15日,国家版权局颁发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登记证书(编号:软专登字第000512号),该登记证书记载的软件名称为《三国群英传Ⅶ》游戏软件V1.0,登记号为2011LR0037,授权许可方为宇峻奥汀公司,合同登记人及被授权许可方为游戏天堂公司,权利范围为部分权利,地域范围为中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授权期限为2010年8月20日至2011年12月31日。
北京市长安公证处2010年9月25日出具的(201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2473号公证书载明:2010年6月20日,宇峻奥汀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载明将其所附游戏(包括繁体版和简体版)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发行权等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独家授权给游戏天堂公司,游戏天堂公司拥有对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针对互联网的下载、传播及各种形式的使用;
网吧(包含单机、局域网等情形)的各种形式的使用、传播;
打击盗版等进行维权的权利。
游戏天堂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行使上述权利,比如申请证据保全、行政投诉、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等。
授权区域为中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
宇峻奥汀公司独家授权游戏天堂公司上述权利,惟游戏天堂公司需经其同意后方可将此权利转授权予第三方(此第三方仅限于中国大陆地区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授权期限自2010年6月20日至2012年6月19日。
2010年9月16日,北京市公证协会出具(2010)京公核字第625号证明书,证明该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
根据北京市长安公证处2012年6月21日出具的(2012)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0497号公证书,2012年5月22日,宇峻奥汀公司再次向游戏天堂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将授权期限延长至2014年6月19日,在该授权书的页眉处显示有“大陆使用地区:北京市”印文。
2012年6月20日,北京市公证协会出具(2012)京公核字第413号证明书,证明该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
上述两份授权委托书附件所列的游戏包含有《三国群英传》、《三国群英传Ⅶ》等单机游戏。
2010年8月30日,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出具(2010)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9030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载明:2010年7月30日16时30分,公证员杨立庄、工作人员邹坤华与游戏天堂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彬来到位于江苏省无锡市芦庄六区101-5号的自由天空网吧,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朱彬在服务台交费,由公证人员随机选择了60号计算机,并监督朱彬进行了如下操作:1、启动该计算机;
2、在计算机桌面上新建了一个名为“0730-自由天空网吧”的word文档,将该word文档最小化。
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当前桌面显示的内容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复制并保存于上述名为“0730-自由天空网吧”的word文档中。
3、双击桌面上的“游戏菜单”后,显示一窗口。
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该窗口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复制并保存于上述名为“0730-自由天空网吧”的word文档中。
4、点击该窗口内的“单机游戏”后,窗口内容发生变化;
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该窗口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复制并保存于上述名为“0730-自由天空网吧”的word文档中。
5、双击该窗口内的“三国群英传”,显示一对话框,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该对话框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复制并保存于上述名为“0730-自由天空网吧”的word文档中。
6、点击该对话框中的“立即运行”,出现“ODIN”字样和“三国群英传”的游戏画面,分别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该游戏的画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复制并保存于上述名为“0730-自由天空网吧”的word文档中。
7、点击该画面中的“开始游戏”,进入另一游戏画面;
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该游戏的画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复制并保存于上述名为“0730-自由天空网吧”的word文档中。
8、点击该画面中的“曹操”,进入另一游戏画面,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该游戏的画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复制并保存于上述“0730-自由天空网吧”的word文档中。
9、关闭该游戏,返回上述第四步的窗口,双击该窗口内的“三国群英传7”,显示一对话框,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该对话框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复制并保存于上述“0730-自由天空网吧”的word文档中。
10、点击该对话框中的“立即运行”,出现“宇峻奥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和“三国群英传Ⅶ”的游戏画面,分别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该游戏的画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复制并保存于上述“0730-自由天空网吧”的word文档中;
11、点击该画面中的“征战天下”,进入另一游戏画面,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该游戏的画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复制并保存于上述“0730-自由天空网吧”的word文档中;
12、点击该画面中的“确定”,进入另一游戏画面,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该游戏的画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复制并保存于上述“0730-自由天空网吧”的word文档中;
13、点击该画面中的“确定”,进入另一游戏画面,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该游戏的画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复制并保存于上述“0730-自由天空网吧”的word文档中;
14、点击该画面中的“确定”,进入另一游戏画面,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该游戏的画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复制并保存于上述“0730-自由天空网吧”的word文档中;
15、关闭游戏,返回桌面。
将上述的“0730-自由天空网吧”的word文档保存至U盘中,公证员收存U盘,结账下机。
上述取证活动于2010年7月30日16时38分结束。
公证员对该网吧建筑外观进行了拍照并记录了进出网吧的时间。
公证员返回公证处,将保存于上述U盘中名为“0730-自由天空网吧”的word文档使用公证处的计算机刻录光盘一式三张。
公证员证明,与公证书相粘连的《证物袋》中的光盘为公证员依据上述操作刻制所得,网吧建筑外观照片为公证员根据拍照所打印,内容均与实际情况相符。
公证书所附光盘中储存有名称为“0730-自由天空网吧”的word文档,其内容与公证书描述一致。
该文档属性中显示访问时间和修改时间均为2010年7月30日16:35:54,在高级摘要中显示,创建时间为2010年7月30日16:32,最后一次保存日期为2010年7月30日16:35。
另查明,自由天空网吧系成立于2004年8月18日的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为江苏省无锡市芦庄六区101-5号,许可经营项目为互联网上网服务等。
又查明,游戏天堂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了公证费1000元、工商查询费50元。
再查明,游戏天堂公司于2012年7月26日向本院缴纳本案诉讼费1165元。
综合当事人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游戏天堂公司是否享有本案诉权;
二、本案的诉讼时效是否已经过;
三、游戏天堂所提交的(2010)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9030号公证书是否具有证明效力。
本院认为: 一、游戏天堂公司享有本案诉权。
理由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涉案游戏画面中显示有宇峻奥汀公司的名称,游戏天堂公司还提交了《三国群英传》、《三国群英传Ⅶ》计算机游戏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认定宇峻奥汀公司为该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人。
游戏天堂公司经宇峻奥汀公司授权享有该游戏软件的复制权、发行权等著作权利,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发生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宇峻奥汀公司2010年6月20日和2012年5月22日出具给游戏天堂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均经台湾地区台北地方法院所属公证人公证,并经北京市公证协会证明,真实有效。
2012年的授权委托书未加盖骑缝章不影响其效力。
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了(201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2473号公证书和(2012)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0497号公证书,证明上述授权委托书及其公证、证明的真实性,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该两份公证书证明的事实应予以认定。
宇峻奥汀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国家版权局出具的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登记证书中均明确授权范围是中国大陆(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自由天空网吧将页眉处显示的“大陆使用地区:北京市”印文解释为授权地域范围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自由天空网吧还主张游戏天堂公司不是著作权人,亦非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抗辩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自由天空网吧还认为游戏天堂公司存在两个住址,因而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该抗辩于法无据,而且从北京市工商局网上企业年检系统查询的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清河火车站西24号西平房”公司的名称和注册号码与本案原告一致。
二、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理由如下: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本案中,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在2010年7月30日进行公证保全,游戏天堂公司在证据保全完成后才能确定自由天空网吧是否安装涉案游戏软件,故游戏天堂公司的诉讼时效应从该日起计算。
自由天空网吧认为游戏天堂公司在2010年7月16日申请证据保全时即已知道权利被侵害,从而应从该日起算诉讼时效,本院认为,在2010年7月16日游戏天堂公司仅仅是怀疑自己的权利被侵害,否则其没有必要进行证据保全,且游戏天堂公司起诉的是2010年7月30日证据保全的涉嫌侵权行为,故对自由天空网吧的这一抗辩,本院不予采纳。
自由天空网吧还认为本案诉讼时效应从诉状上称的2010年6月起算,该意见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本案中,游戏天堂公司于2012年7月26日诉至本院并缴纳诉讼费,已明确表达了起诉的意思表示,本案诉讼时效应于上述日期中断,故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三、游戏天堂公司所提交的(2010)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9030号公证书具有证明效力。
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定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侵权复制品而取得的实物、发票等,可以作为证据。
公证人员在未向涉嫌侵权的一方当事人表明身份的情况下,如实对另一方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和取证过程出具的公证书,应当作为证据使用,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2010)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9030号公证书系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依法出具,公证书显示,游戏天堂公司委托代理人系在公证人员的陪同和监督下进行了取证,公证机构据此出具了公证书,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该公证书证明的事实应予以认定,自由天空网吧以游戏天堂公司未提交其网吧的上网凭证为由否认公证员的取证过程,与事实不符。
对于自由天空网吧所提出的公证书出具时间超过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违反《公证法》第三十条,应为无效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理由如下:第一,《公证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公证人员在无锡地区进行大规模的网吧公证取证,而根据公证书记载其系回到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使用该公证处计算机刻录光盘并制作公证书,其在途时间不应计算在期限内;
第二,《公证法》第三十条关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的立法目的在于防止公证机关在受理公证申请后迟迟不出具公证书,损害公证当事人的权益,提高公证效率,作为涉案公证当事人的游戏天堂公司对于涉案公证书出具程序并无异议亦当庭作出了合理解释;
第三,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只有在公证机关在办理过程中严重违反公证程序的,才能撤销公证书,而本案并不符合上述情形。
针对自由天空网吧对公证内容提出的异议,本院认为:第一,公证书中载明,公证行为发生的地址与自由天空网吧的登记经营地址相同,名称与自由天空网吧的字号一致,经营内容与自由天空网吧的经营范围相同,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公证行为发生的场所即为自由天空网吧;
第二,根据公证书所附光盘的内容显示,涉案游戏是安装在统一的游戏平台,通过点击“单机游戏”窗口中的“三国群英传”、“三国群英传7”逐步打开的,如果直接从互联网下载后安装或者事先储存在U盘中,不可能显示在游戏平台中。
公证书中明确载明网吧中的计算机上存有上述游戏,用户点击游戏图标后可以进入游戏界面,并正常运行,该款游戏软件系单机游戏,只有安装在该计算机或与其相连的硬盘中才可以正常运行;
第三,公证取证的内容是自由天空网吧是否向其用户提供涉案游戏,没有必要在取证时对计算机的IP地址、硬件系统状况、操作系统状况、游戏所在盘符等进行描述,公证书的记载内容与其取得的截图能够对应,有截图的文档系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保存至U盘,此后该U盘亦在公证人员的控制之下,亦由公证人员将上述文档刻录进光盘,上述行为具有连续性,可以证明上述文档在存入U盘至刻录入光盘的过程中,其内容是固定的,不可能出现截图被替换的可能性;
第四,“0730-自由天空网吧”文档属性中显示创建时间与公证保全的该台计算机显示的时间,以及公证书中陈述的公证行为开始和结束时间能相对应;
第五,自由天空网吧主张其网吧使用的键盘截屏键显示为“PrintScreenSysRq”,而非公证书记载的“PrintScreenSysRq”,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
第六,公证书所附照片经合法的公证程序确认,而且照片的光影效果受到拍摄季节、时间、曝光度、相机类型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该照片为公证行为发生时所拍摄;
第七,自由天空网吧提出的涉案公证书内容简单、涉案公证内容系专业技术鉴定事项的抗辩意见,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第八,对于自由天空网吧提出的软件安装行为不是侵权行为的主张,本院认为,软件安装行为本质上为复制行为,而复制权是著作权中最主要的财产权利之一,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在经营中安装其享有著作权的软件,无论被复制的软件是否为正版,该安装行为即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也就是“盗版”行为。
故自由天空网吧的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自由天空网吧所提出的法院未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理由如下:第一,在本案立案后,本院针对网吧系列案件的特点通过行业协会组织无锡地区网吧进行调解,在此情况下未在立案后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给自由天空网吧并无不当;
第二,自自由天空网吧收到案件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至开庭之日,本院已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有关举证期限的规定,给予自由天空网吧超过三十日的举证期限,已依法确保了自由天空网吧正常行使其诉讼权利。
综上,本院认为,涉案游戏软件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
游戏天堂公司经著作权人宇峻奥汀公司的授权,享有涉案游戏软件的复制权、发行权等权利,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本案诉讼。
自由天空网吧未经许可,在其经营场所的计算机上安装涉案游戏软件并提供给网吧用户,侵害了涉案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游戏天堂公司作为涉案游戏的被授权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本案诉讼,正当合法。
游戏天堂公司请求本院依法酌情确定赔偿数额,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性质、自由天空网吧的经营规模、涉案侵权行为情节及侵权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游戏天堂公司为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公证费、工商查询费、律师费等,系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依法应计入赔偿范围。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由天空网吧立即停止侵害《三国群英传》、《三国群英传Ⅶ》游戏软件的著作权;
二、自由天空网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游戏天堂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开支6250元;
三、驳回游戏天堂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165元,由自由天空网吧负担1000元,游戏天堂公司负担165元(游戏天堂公司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的剩余部分1000元,由自由天空网吧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自由天空网吧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游戏天堂公司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账号:10-113301040002475)。
审 判 长 周 科 代理审判员 杜志军 代理审判员 朱佳丹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赵文杰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
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第八条当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定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侵权复制品而取得的实物、发票等,可以作为证据。
公证人员在未向涉嫌侵权的一方当事人表明身份的情况下,如实对另一方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和取证过程出具的公证书,应当作为证据使用,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八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