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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无锡市洛社镇丰泽网吧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2)锡知民初字第0241号
案件名称241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无锡市洛社镇丰泽网吧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2-12-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无锡市洛社镇丰泽网吧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锡知民初字第0241号 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彩和坊路8号天创科技大厦13层1302室。

法定代表人陆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葛颖斌,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凌妤,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无锡市洛社镇丰泽网吧,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商城路东5号。

投资人杜敏。

委托代理人冯新宇,该网吧网管。

委托代理人韩永志,江苏锡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游戏天堂公司)与被告无锡市洛社镇丰泽网吧(以下简称丰泽网吧)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游戏天堂公司委托代理人葛颖斌、陆凌妤,被告丰泽网吧投资人杜敏及委托代理人冯新宇、韩永志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游戏天堂公司诉称:游戏天堂公司经台湾宇峻奥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峻奥汀公司)授权,取得了《三国群英传Ⅲ》、《三国群英传Ⅴ》、《三国群英传Ⅵ》、《三国群英传Ⅶ》等四部计算机单机游戏软件在中国大陆地区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发行权等在内的专有许可使用权,根据授权内容,游戏天堂公司还拥有针对上述游戏软件的侵权行为进行打击并获得赔偿的权利。

2010年7月,游戏天堂公司发现丰泽网吧提供上网服务的计算机上都安装有上述游戏软件,该行为未经游戏天堂公司的授权,侵犯了游戏天堂公司的合法权益并造成其经济损失。

请求判令丰泽网吧:一、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二、赔偿游戏天堂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

三、承担游戏天堂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1500元、工商查询费100元。

诉讼中,游戏天堂公司将其第三项诉讼请求中的工商查询费变更为50元。

被告丰泽网吧辩称:1、涉案公证书记载的操作过程简单,疏漏明显;

2、用于证明其存在侵权行为的载体word文档内容不具合法性,不具有证明效力;

3、涉案公证书的出具时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为无效。

请求驳回游戏天堂公司的诉讼请求。

为证明其主张,游戏天堂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三国群英传Ⅲ》、《三国群英传Ⅴ》、《三国群英传Ⅵ》、《三国群英传Ⅶ》游戏软件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用于证明宇峻奥汀公司是上述游戏的著作权人;

2、《三国群英传Ⅲ》、《三国群英传Ⅴ》、《三国群英传Ⅵ》、《三国群英传Ⅶ》游戏软件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登记证书、2010年6月20日授权委托书、2012年5月22日授权委托书,用于证明著作权人将上述游戏的著作财产权等权利授权给了游戏天堂公司;

3、(2010)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8921号公证书及所附光盘,用于证明丰泽网吧的侵权事实;

4、公证费、工商档案查询费发票各一张,用于证明游戏天堂公司为制止丰泽网吧的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合理开支。

丰泽网吧对游戏天堂公司提交的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

对证据3形式上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公证书所附光盘中截屏和照片的真实性无异议,对于其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第一、公证书所记载的取证过程中未对所使用计算机开启和关闭后有无使用外接设备进行检查,也未对U盘进行清洁度检查,取证结束后公证人员也未封存U盘;

第二、丰泽网吧计算机并未安装word软件,公证取证截屏显示该计算机桌面也无word软件快捷方式,涉案word文档所使用的word软件应为公证所使用的U盘自带并为盗版软件,游戏天堂公司使用盗版word软件进行保全,其所制作的word文档不具合法性和证明力;

第三、公证书出具时间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为无效;

第四、公证书中载明“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但丰泽网吧计算机键盘上没有该键;

第五,计算机软件侵权应进行源代码对比或者将软件整体保存、整体比对,即使游戏画面相同,也不能说明丰泽网吧计算机中“安装”的游戏软件与游戏天堂公司的相同;

第六,其网吧各计算机均为有盘系统,所安装的软件可能不同,而该计算机内安装的软件亦可能存在于外接设备中;

第七,公证取证所得结果只能证明一台计算机安装有涉案四款游戏软件、不具普遍性。

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不认可,认为无法证明系为本案所支出。

被告丰泽网吧未就本案向本院提交证据。

综合当事人举证、质证,本院对游戏天堂公司的举证作出如下认证:游戏天堂公司提交的全部证据均有原件供本院核对,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上述证据的证明力,本院将综合本案全部证据和事实予以确定。

经审理查明: 2006年1月16日,国家版权局颁发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编号:软著登字第048081),该登记证书记载的软件名称为《三国群英传Ⅲ》游戏软件V1.0,登记号为2006SR00415,著作权人为宇峻奥汀公司,权利取得方式为承受取得,首次发表日期为2002年2月1日。

2011年2月22日,国家版权局颁发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登记证书(编号:软专登字第000485号),该登记证书记载的软件名称为“三国群英传Ⅲ”游戏软件【简称:三国群英传Ⅲ】V1.0,登记号为2011LR0010,授权许可方为宇峻奥汀公司,合同登记人及被授权许可方为游戏天堂公司,地域范围为中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授权期限为2009年12月3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2010年12月30日,国家版权局颁发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编号:软著登字第0263265),该登记证书记载的软件名称为“三国群英传Ⅴ”游戏软件【简称:三国群英传Ⅴ】V1.0,登记号为2010SR074982,著作权人为宇峻奥汀公司,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开发完成日期和首次发表日期均为2005年2月1日。

2011年3月9日,国家版权局颁发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登记证书(编号:软专登字第000493号),该登记证书记载的软件名称为“三国群英传Ⅴ”游戏软件【简称:三国群英传Ⅴ】V1.0,登记号为2011LR0018,授权许可方为宇峻奥汀公司,合同登记人及被授权许可方为游戏天堂公司,地域范围为中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授权期限为2009年12月3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2010年12月30日,国家版权局颁发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编号:软著登字第0263232),该登记证书记载的软件名称为“三国群英传Ⅵ”游戏软件【简称:三国群英传Ⅵ】V1.0,登记号为2010SR074959,著作权人为宇峻奥汀公司,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开发完成日期和首次发表日期均为2006年1月20日。

2011年3月9日,国家版权局颁发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登记证书(编号:软专登字第000494号),该登记证书记载的软件名称为“三国群英传Ⅵ”游戏软件【简称:三国群英传Ⅵ】V1.0,登记号为2011LR0019,授权许可方为宇峻奥汀公司,合同登记人及被授权许可方为游戏天堂公司,地域范围为中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授权期限为2007年11月10日至2014年12月31日。

2011年3月17日,国家版权局颁发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编号:软著登字第0277044),该登记证书记载的软件名称为《三国群英传Ⅶ》游戏软件【简称:三国群英传Ⅶ】V1.0,登记号为2011SR013370,著作权人为宇峻奥汀公司,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开发完成日期和首次发表日期均为2007年8月20日。

2011年4月15日,国家版权局颁发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登记证书(编号:软专登字第000512号),该登记证书记载的软件名称为《三国群英传Ⅶ》游戏软件【简称:三国群英传Ⅶ】V1.0,登记号为2011LR0037,授权许可方为宇峻奥汀公司,合同登记人及被授权许可方为游戏天堂公司,地域范围为中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授权期限为2010年8月20日至2011年12月31日。

2010年6月20日,宇峻奥汀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载明将其所附游戏(包括繁体版和简体版)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发行权等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独家授权给游戏天堂公司,游戏天堂公司拥有对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针对互联网的下载、传播及各种形式的使用;

网吧(包含单机、局域网等情形)的各种形式的使用、传播;

打击盗版等进行维权的权利。

游戏天堂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行使上述权利,比如申请证据保全、行政投诉、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等。

授权区域为中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

宇峻奥汀公司独家授权游戏天堂公司上述权利,惟游戏天堂公司需经其同意后方可将此权利转授权予第三方(此第三方仅限于中国大陆地区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授权期限自2010年6月20日至2012年6月19日。

2012年5月22日,宇峻奥汀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将期限延长至2014年6月19日。

授权委托书附件所列的游戏包含有《三国群英传3》、《三国群英传Ⅴ》、《三国群英传Ⅵ》、《三国群英传Ⅶ》等单机游戏。

2010年8月30日,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出具(2010)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8921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载明:2010年7月26日9时2分,公证员杨某、工作人员邹坤华与游戏天堂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彬来到位于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商城路东5号的丰泽网吧,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朱彬在服务台交费,由公证人员随机选择了001号计算机,并监督朱彬进行了如下操作:1、启动该计算机;

2、在计算机桌面上新建了一个名为“0726-丰泽网吧”的word文档,将该word文档最小化。

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当前桌面显示内容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复制并保存于上述名为“0726-丰泽网吧”的word文档中;

3、双击桌面上的“游戏菜单”后,显示一窗口。

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该窗口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均复制并保存于上述名为“0726-丰泽网吧”的word文档中;

4、点击该窗口内的“单机游戏”后,该窗口内容发生变化;

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该窗口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均复制并保存于上述名为“0726-丰泽网吧”的word文档中;

5、双击该窗口内的“三国群英传3”;

出现“奥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和“三国群英传Ⅲ”的游戏画面,分别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该游戏的画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均复制并保存于上述名为“0726-丰泽网吧”的word文档中;

6、点击鼠标的左键;

进入另一游戏画面;

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该游戏的画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均复制并保存于上述名为“0726-丰泽网吧”的word文档中;

7、点击该画面中的“开始游戏”,进入另一游戏画面;

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该游戏的画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均复制并保存于上述名为“0726-丰泽网吧”的word文档中;

8、点击该画面中的“黄巾之乱”,进入另一游戏画面;

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该游戏的画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均复制并保存于上述名为“0726-丰泽网吧”的word文档中;

9、关闭该游戏,返回上述第四步的窗口。

双击该窗口内的“三国群英传5”,显示一对话框;

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该对话框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均复制并保存于上述名为“0726-丰泽网吧”的word文档中;

10、点击该对话框中的“OK”,出现“宇峻奥汀”字样和“三国群英传Ⅴ”的游戏画面,分别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该游戏的画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均复制并保存于上述名为“0726-丰泽网吧”的word文档中;

11、点击鼠标的左键,进入另一游戏画面;

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该游戏的画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均复制并保存于上述名为“0726-丰泽网吧”的word文档中;

12、点击该画面中的“征战天下”,进入另一游戏画面,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该游戏的画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均复制并保存于上述名为“0726-丰泽网吧”的word文档中;

13、点击该画面中的“确定”,进入另一游戏画面,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该游戏的画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均复制并保存于上述名为“0726-丰泽网吧”的word文档中;

14、点击该画面中的“确定”,进入另一游戏画面,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该游戏的画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均复制并保存于上述名为“0726-丰泽网吧”的word文档中;

15、关闭该游戏,返回上述第四步的窗口。

双击该窗口内的“三国群英传6”,显示一对话框;

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该游戏的画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均复制并保存于上述名为“0726-丰泽网吧”的word文档中;

16、点击该对话框中的“确定”,出现“宇峻奥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和“三国群英传Ⅵ”的游戏画面,分别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该游戏的画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均复制并保存于上述名为“0726-丰泽网吧”的word文档中;

17、点击该画面中的“征战天下”,进入另一游戏画面;

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该游戏的画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均复制并保存于上述名为“0726-丰泽网吧”的word文档中;

18、店家该画面中的“确定”,进入另一游戏画面;

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该游戏的画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均复制并保存于上述名为“0726-丰泽网吧”的word文档中;

19、点击该画面中的“确定”,进入另一游戏画面;

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该游戏的画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均复制并保存于上述名为“0726-丰泽网吧”的word文档中;

20、关闭该游戏,返回上述第四步的窗口。

双击该窗口内的“三国群英传7”,出现“宇峻奥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和“三国群英传Ⅶ”的游戏画面,分别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该游戏的画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均复制并保存于上述名为“0726-丰泽网吧”的word文档中;

21、点击该画面中的“征战天下”,进入另一游戏画面;

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该游戏的画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均复制并保存于上述名为“0726-丰泽网吧”的word文档中;

22、点击该画面中的“确定”,进入另一游戏画面;

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该游戏的画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均复制并保存于上述名为“0726-丰泽网吧”的word文档中;

23、点击该画面中的“确定”,进入另一游戏画面;

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该游戏的画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均复制并保存于上述名为“0726-丰泽网吧”的word文档中;

24、关闭游戏,返回桌面。

将上述的“0726-丰泽网吧”的word文档保存至U盘中,公证员收存U盘,结账下机。

上述取证活动于2010年7月26日9时17分结束。

公证员对该网吧建筑外观进行了拍照并记录了进出网吧的时间。

返回公证处,公证员将保存于上述U盘中名为“0726-丰泽网吧”的word文档使用公证处的计算机刻录光盘一式三张。

公证员证明,与公证书相粘连的《证物袋》中的光盘为公证员依据上述操作刻制所得,网吧建筑外观照片为公证员根据拍照所打印,内容均与实际情况相符。

公证书所附光盘中储存有名称为“0726-丰泽网吧”的word文档,其内容与公证书描述一致。

该文档属性中显示的创建时间为2010年7月26日9时13分。

另查明,丰泽网吧系成立于2004年8月16日的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为江苏省无锡市洛社镇商城路东5号,许可经营项目为互联网上网服务。

再查明,游戏天堂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了公证费1000元及工商查询费50元。

综合当事人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为:游戏天堂所提交的(2010)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8921号公证书是否具有证明效力。

本院认为:游戏天堂所提交的(2010)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8921号公证书具有证明效力。

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2010)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8921号公证书系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依法出具,公证书显示,游戏天堂公司委托代理人系在公证人员的陪同和监督下进行了取证,公证机构据此出具了公证书,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该公证书证明的事实应予以认定。

对于丰泽网吧所提出的“公证取证过程未对所使用计算机开启和关闭后有无使用外接设备进行检查、也未对U盘进行清洁度检查、取证结束后公证人员也未封存U盘”的主张,本院认为,公证取证的内容是丰泽网吧是否向其用户提供涉案游戏,没有必要在取证时对计算机的开启和关闭后有无使用外接设备进行检查和描述,公证书的记载内容与其取得的截图能够基本对应,有截图的文档系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保存至U盘,此后该U盘亦在公证人员的控制之下,亦由公证人员将上述文档刻录进光盘,上述行为具有连续性,可以证明上述文档在存入U盘至刻录入光盘的过程中,其内容是固定的,不可能出现截图被替换的可能性,虽然公证书中记载的个别操作过程与截图存在差异,但并不足以推翻公证书认定的基本事实。

故丰泽网吧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丰泽网吧所提出的“其网吧内计算机并未安装word软件,涉案word文档所使用的word软件为盗版软件,涉案word文档不具合法性和证明力”的主张,本院认为,第一,计算机内安装软件并非在桌面上均会有快捷方式显示,而通常情况下网吧内计算机均会安装部分办公系统软件,丰泽网吧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公证取证时其计算机中并未安装word软件;

第二,即便形成涉案word文档所使用的word软件为盗版软件,仅能证明该盗版软件的安装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利,并不当然意味着涉案word文档所记载的截屏内容丧失了真实性和合法性,涉案word文档作为证明效力较高的公证所得证据,只要其内容反映的是真实存在的客观事实,就能作为定案证据。

对于丰泽网吧所提出的“公证书出具时间超过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违反《公证法》第三十条,应为无效”的主张,本院认为,第一,《公证法》第三十条明确,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公证人员在无锡地区进行大规模的网吧公证取证,而根据公证书记载其系回到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使用该公证处计算机刻录光盘并制作公证书,其在途时间不应计算在期限内;

第二,《公证法》第三十条关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的立法目的在于防止公证机关在受理公证申请后迟迟不出具公证书,损害公证当事人的权益,提高公证效率,作为涉案公证当事人的游戏天堂公司对于涉案公证书出具程序并无异议亦当庭作出了合理解释;

第三,退一步讲,即便本案公证取证行为完成于2010年7月26日,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于2010年8月30日出具公证书,在不计算公证人员需对无锡地区其他网吧进行公证以及在途时间的情况下,仅超过10个工作日,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只有在公证机关在办理过程中严重违反公证程序的,才能撤销公证书,而本案并不符合上述情形。

故丰泽网吧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丰泽网吧所提出的“其网吧内计算机键盘上无‘PrScrnSysRq’键、公证书记载错误”的主张,本院认为,鉴于丰泽网吧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公证行为发生时所使用的计算机键盘的具体情况,且“PrScrnSysRq”键的功能为全屏截屏,公证书对于键盘名称的描述即便存在错误,也不影响公证取证所采取的方法的正确性。

故丰泽网吧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丰泽网吧所提出的“在未作源代码比对鉴定之前不能认定其网吧内计算机所安装软件与游戏天堂公司主张的游戏软件为同一软件”的主张,本院认为:在众多计算机软件中,社会公众对游戏软件的接触范围相对较大,熟悉程度相对较高,涉案游戏为三国群英传系列游戏中的四款,为喜欢此类单机游戏的社会公众所熟知。

在通常情况下,市场上并不会存在同名但内容不同的《三国群英传Ⅲ》、《三国群英传Ⅴ》、《三国群英传Ⅵ》、《三国群英传Ⅶ》等游戏。

根据公证书内容,丰泽网吧计算机中出现的游戏界面中包含有涉案游戏名称、权利人信息及游戏运行步骤的内容,在无相反情况下,即可认定涉案游戏为《三国群英传Ⅲ》、《三国群英传Ⅴ》、《三国群英传Ⅵ》、《三国群英传Ⅶ》等四款,没有理由怀疑两者为不同的游戏。

故丰泽网吧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丰泽网吧所提出的“其网吧各计算机均为有盘系统,所安装的软件可能不同,而该计算机内安装的软件亦可能存在于外接设备中”的主张,本院认为:根据公证书所附光盘的内容显示,涉案游戏是安装在统一的游戏平台,通过“游戏菜单”→“单机游戏”逐步打开的,每一界面都带有丰泽网吧的特征,如果直接从互联网下载后安装或者事先储存在U盘中,不可能显示在游戏平台中。

该公证书中明确载明网吧中的计算机启动后的桌面“游戏菜单”栏目“单机游戏”项下存有《三国群英传Ⅲ》、《三国群英传Ⅴ》、《三国群英传Ⅵ》、《三国群英传Ⅶ》等单机游戏,用户点击游戏图标后可以进入游戏界面,并正常运行。

而且,该四款游戏软件系单机游戏,只有安装在该计算机硬盘中才可以正常运行,据此本院可以认定丰泽网吧在其经营场所内的计算机上安装了涉案游戏软件。

故丰泽网吧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丰泽网吧所提出的“公证取证所得结果只能证明一台计算机安装有涉案四款游戏软件、不具普遍性”的主张,本院认为,公证人员系随机挑选的计算机进行取证,而公证书所附光盘的内容显示,涉案四款游戏是安装在统一的游戏平台而非简单的安装在桌面,根据网吧从业特点,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本院有理由相信上述游戏软件应为游戏平台提供者或网吧计算机系统管理人员统一安装在网吧内所有计算机上。

故丰泽网吧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本院认为,涉案游戏软件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

游戏天堂公司经著作权人宇峻奥汀公司的授权,享有涉案游戏软件的复制权、发行权等权利,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本案诉讼。

丰泽网吧未经许可,在其经营场所的计算机上安装涉案游戏软件并提供给网吧用户,侵害了涉案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游戏天堂公司作为涉案游戏的被授权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本案诉讼,正当合法。

游戏天堂公司请求本院依法酌情确定赔偿数额,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性质、销售价格、丰泽网吧的经营规模、涉案侵权行为情节及侵权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游戏天堂公司为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公证费、工商查询费等,系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依法应计入赔偿范围。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丰泽网吧立即停止侵害《三国群英传Ⅲ》、《三国群英传Ⅴ》、《三国群英传Ⅵ》、《三国群英传Ⅶ》游戏软件的著作权;

二、丰泽网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游戏天堂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开支5750元;

三、驳回游戏天堂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165元,由丰泽网吧负担878元,游戏天堂公司负担287元(游戏天堂公司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丰泽网吧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丰泽网吧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游戏天堂公司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帐号:10×××75),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陆 超 代理审判员 李 骏 代理审判员 王敬礼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 华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

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八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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