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中一法民三初字第148号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PUMAAKTIENGESELLSCHAFTRUDOLFDASSLERSPORT),住所地:德国赫左根奥拉克(Herzogenaurach)。
公司董事博克.迪特(BockDieter),梗斯勒.马丁(GanslerMartin),蔡次.若根(ZeitzJochen)。
委托代理人刘伟银、陈慧秋,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
被告刘秀娟,女,1966年7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系中山市沙溪镇商行业主,委托代理人赖福庆,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沙溪镇龙瑞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龙瑞村龙瑞大街*号,负责人刘燕光,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钟其安、黄露珊,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
在本院审理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诉被告刘秀娟、中山市沙溪镇龙瑞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赔偿事宜已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