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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万清与成都难寻物品营销服务中心、上海添香实业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0)成民初字第597号
案件名称柏万清与成都难寻物品营销服务中心、上海添香实业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1-0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万清,成都难寻物品营销服务中心,上海添香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成民初字第597号原告柏万清,男,1938年7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被告成都难寻物品营销服务中心。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丝街**号金欣苑*****号。

负责人刘万军,经理。

被告上海添香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江场西路***号添香大厦***室。

法定代表人许如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黎国栋,男,系上海添香实业有限公司员工,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代理人史伯钧,男,系上海添香实业有限公司员工,住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柏万清与被告成都难寻物品营销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难寻中心)、上海添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添香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0年10月13日、2011年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柏万清、被告难寻中心负责人刘万军、被告添香公司一般授权代理人黎国栋、特别授权代理人史伯钧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柏万清诉称,其于2000年4月24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知局)申请了名称为“防电磁污染确保人体健康的方法”的实用新型专利,2002年5月8日以同样名称和内容再次提出申请,后以“防电磁污染服”和“防静电鞋”提出分案申请。

国知局于2006年12月20日向其颁发了专利号为ZL200420091540.7的“防电磁污染服”的专利证书。

因该专利系其在2000年4月24日首次提起申请后,就同样主题提起,故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为2000年4月24日。

柏万清在难寻中心购买了一件由添香公司生产销售的添香牌防辐射服,该服装所采用技术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特征相同,落入了其的保护范围,难寻中心和添香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柏万清的专利权。

据此,请求人民法院判令难寻中心立即停止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添香公司停止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被告难寻中心辩称,添香公司生产销售防辐射服早于柏万清申请专利日即2002年5月8日,难寻中心系合法经销添香公司生产的防辐射服,有合法来源,其行为不构成侵权。

据此,请求人民法院驳回柏万清的诉讼请求。

被告添香公司辩称,1、涉案专利中关于导磁率高而无剩磁的技术特征的表述存在矛盾、缺乏科学依据,国知局不应当授予该项专利;

2、被控侵权产品所用金属为不锈钢,不属于导磁率高的金属,柏万清对此亦并未举证,且防辐射技术早已是公知技术,添香公司生产销售的防辐射服系使用现有技术,不构成侵权;

3、添香公司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就已开始制造防辐射服,享有先用权;

4、柏万清的索赔金额无事实依据。

据此,请求人民法院驳回柏万清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陈述一致的事实为:2006年12月20日,国知局授予柏万清“防电磁污染服”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420091540.7。

添香公司系上海翰纳森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翰纳森公司)的子公司,并有权使用翰纳森公司所注册的“添香”商标。

上海华天防辐射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天公司)系专利号为ZL97234607.4的“金属镀膜纤维屏蔽布”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并于2005年6月13日许可翰纳森公司使用。

2010年5月28日,柏万清购买了难寻中心销售的一件由添香公司生产销售的添香牌防辐射服上装。

上述事实有以下无争议证据材料证明:1、柏万清身份证明、难寻中心及添香公司工商登记信息;

2、2010年4月27日,国知局出具的专利收费收据一份;

3、难寻中心于2010年5月28日向柏万清出具的收款收据一份;

4、2010年10月11日,翰纳森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2005年6月13日,翰纳森公司与华天公司签订的《协议》一份;

5、添香牌防辐射服一件。

上述陈述一致的事实及无争议的证据材料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原告柏万清的起诉和被告难寻中心、添香公司的答辩,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为:1、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2、添香公司是否系使用现有技术;

3、被控侵权产品是否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已生产、销售;

4、添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的责任。

针对争议问题1,柏万清举出如下主要证据材料:1、国知局颁发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及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载明:名称防电磁污染服,专利号ZL200420091540.7,申请日2002年5月8日,专利权人柏万清。

权利要求为:一种防电磁污染服,它包括上装和下装,其特征在于所述服装在面料里设有由导磁率高而无剩磁的金属细丝或者金属粉末构成的起屏蔽作用的金属网或膜。

所述金属细丝可用市售5到8丝的铜丝等,所述金属粉末可用如软铁粉末等。

参考附图1、2,给出了一种具体实施方式,可以看出防护服是在不改变已有服装样式和面料功能的基础上,通过在面料里织进导电金属细丝或者以喷、涂、扩散、浸泡和印染等任一方式的加工方法将导电金属粉末与面料复合,构成带网眼的网状结构即可。

难寻中心、添香公司未举出反驳证据。

庭审中,难寻中心对柏万清所举证据材料1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其侵权。

添香公司对证据材料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涉案专利的表述存在矛盾之处,不应当被授予专利,且不能证明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就是所谓导磁率高而无剩磁的金属。

本院认证,柏万清所举证据材料1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对其证明柏万清享有“防电磁污染服”专利权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根据上述有效证据认定以下事实:2006年12月20日,国知局授予柏万清“防电磁污染服”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0420091540.7,专利申请日为2002年5月8日。

该专利的权利要求为1项,记载的内容为:一种防电磁污染服,它包括上装和下装,其特征在于所述服装在面料里设有由导磁率高而无剩磁的金属细丝或者金属粉末构成的起屏蔽作用的金属网或膜。

结合上述权利要求的内容,该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的技术特征可以归纳为:A、一种防电磁污染服,包括上装和下装;

B、服装的面料里设有起屏蔽作用的金属网或膜;C、起屏蔽作用的金属网或膜由导磁率高而无剩磁的金属细丝或者金属粉末构成。

该专利说明书载明,该专利的目的是提供一种成本低、保护范围宽和效果好的防电磁污染服。

其特征在于所述服装在面料里设有由导磁率高而无剩磁的金属细丝或者金属粉末构成的起屏蔽保护作用的金属网或膜。

所述金属细丝可用市售5到8丝的铜丝等,所述金属粉末可用如软铁粉末等。

附图1、2表明,防护服是在不改变已有服装样式和面料功能的基础上,通过在面料里织进导电金属细丝或者以喷、涂、扩散、浸泡和印染等任一方式的加工方法将导电金属粉末与面料复合,构成带网眼的网状结构即可。

2010年5月28日,难寻中心销售了由添香公司生产的添香牌防辐射服上装,该产品售价490元。

其技术特征是:a、一种防电磁污染服上装;

b、服装的面料里设有起屏蔽作用的金属防护网;c、起屏蔽作用的金属防护网由不锈钢金属纤维构成。

本院认为,柏万清系ZL200420091540.7“防电磁污染服”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其专利权受法律保护。

专利的授予系行政程序,不属于法院审查范围,故对添香公司关于柏万清不应被授予涉案专利的辩称,本院不予审查。

添香公司生产的添香牌防辐射服上装与诉争专利的“防电磁污染服”,具有相同功能和使用目的,为相同产品。

比较涉案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特征A与特征a是服装所具有的共同形态;

特征b所采用的金属网形态,属于特征B表明的金属网或膜的形态的一种;

特征C表明起屏蔽作用的金属网或膜由导磁率高而无剩磁的金属细丝或者金属粉末构成,但特征c表明起屏蔽作用的金属防护网所用特种金属纤维系不锈钢,而根据柏万清陈述,不锈钢并不一定是导磁率高而无剩磁的金属,其中铁的含量影响导磁率的高低,故在柏万清既未明确涉案专利技术特征中导磁率高低的区分标准,亦未证明被控侵权产品所采用的不锈钢丝的导磁率已达到上述“高”限的情况下,柏万清关于技术特征C与c相同的主张不能成立,故其所举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被控侵权产品落入其专利保护范围。

综上,添香公司生产销售的添香牌防辐射服没有侵犯原告的实用新型专利权,难寻中心销售上述非侵权产品的行为亦未侵犯柏万清所享有的实用新型专利权。

对柏万清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的相反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另,因已认定添香公司不具有侵犯柏万清专利权的行为,故本院对添香公司是否享有先用权、是否使用了现有技术及其赔偿责任问题以及双方当事人为证明上述问题所举的证据材料不再审查认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柏万清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已由柏万清预交),由柏万清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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