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佛中法知民初字第113号原告:陶三宝,男,197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委托代理人:陈广永,男,196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代理人:廖祥驹,男,198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陈水生,女,198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系个体工商户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陈水生家具店业主。
委托代理人:陈中民,男,197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
委托代理人:陈旭周,广东尚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陶三宝诉被告陈水生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93000××××.3)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5月10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告已支付赔偿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且没有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因此,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三宝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陶三宝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