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知初字第28号原告:苗渤鲁。
原告:胡卓尔。
被告:绍兴县会稽山兜率净土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7144328)。
住所地:绍兴县湖塘街道岭下村大香林风景区。
法定代表人:李为民。
被告:绍兴县大香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7204627)。
住所地:绍兴县柯岩街道州山项里。
法定代表人:钟尧根。
上述两被告委托代理人:胡伟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渤鲁、胡卓尔诉被告绍兴县会稽山兜率净土开发有限公司、绍兴县大香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渤鲁、胡卓尔撤回对被告绍兴县会稽山兜率净土开发有限公司、绍兴县大香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