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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连某某诉被告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许某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0)深中法民三初字第134号
案件名称原告连某某诉被告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许某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0-05-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连某某,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许某某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三初字第134号原告连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某某。

被告许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某某诉被告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许某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10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43.08元,减半收取1171.54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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