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三初字第134号原告连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某某。
被告许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某某诉被告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许某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10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43.08元,减半收取1171.54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