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6278号原告:黄超,男,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纪元,广东集之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涛,广东集之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明迪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新河街美禾大厦605室。
法定代表人:尹腾,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黄超与被告深圳市明迪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
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黄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超撤诉。
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人民币1万元,故本案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黄超负担,原告已预交人民币2300元,多交费用人民币2275元退给原告黄超。
审判长 祝 建 军审判员 江 剑 军审判员 杨 馥 维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晓娜(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