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5307号之二原告:广州澳芝曼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王佐丹(ZVONKOJORDANOV),该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浩,广东迪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佰嘉莉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七星岗**>法定代表人:吴俊开。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建龄,广东东方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澳芝曼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佰嘉莉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0日立案,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原告广州澳芝曼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澳芝曼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澳芝曼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原告广州澳芝曼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