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民初278号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创业路287号2幢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66556614L。
法定代表人:WEESIEWKIM(黄守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冬琴,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益豪,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高彪,1977年12月13日生,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彪、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高彪、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高彪、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高彪、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江志珍审 判 员 代 奇审 判 员 刘富丰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张钰媛书 记 员 张慧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