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知终字第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进兴。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兆鹰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陆滨。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巍。
上诉人陈进兴因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金中民三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进兴于2009年2月13日以“其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进兴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进兴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陈进兴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