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知初字第9号原告戴文胜。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潘东海。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任城晖。
被告瑞安市瑞工电声器材厂。
法定代表人张存尧。
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文胜与被告瑞安市瑞工电声器材厂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文胜以其已与被告瑞安市瑞工电声器材厂达成和解为由,于2009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戴文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文胜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戴文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