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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锡汉、林传银与周兆祥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基本信息

案号(2009)浙温知初字第187号
案件名称陈锡汉、林传银与周兆祥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09-06-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锡汉,林传银,周兆祥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知初字第187号原告陈锡汉。

原告林传银。

上述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汤颖异。

被告周兆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锡汉、林传银与被告周兆祥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锡汉、林传银以已与被告周兆祥达成和解为由,于2009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锡汉、林传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锡汉、林传银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锡汉、林传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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