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4民初254号原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14、15、16、37、41、44、45、4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09307365。
法定代表人:丁新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昊,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宁县杉城镇奥鎏富百货店,住所地:福建省泰宁县杉城镇许洋四巷9号银密码虚拟产业园25295号(集群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29MA34RHCH5G。
经营者:闫珂珂。
原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宁县杉城镇奥鎏富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
原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翔熙审判员 黄国庆审判员 吴青华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