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526号原告:安吉县新林园艺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金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金华。
被告:睢宁县沙集镇喜来乐实木家具厂,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投资人:王道军,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惠。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安吉县新林园艺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睢宁县沙集镇喜来乐实木家具厂、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
诉讼中,原告安吉县新林园艺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吉县新林园艺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安吉县新林园艺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杨馥宇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法官 助理 杨青青书 记 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