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4民初195号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31楼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06371449XB。
法定代表人:KARSTENBORCH,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智妹,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梅莲,女,197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泰宁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锦维,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梅莲、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后,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履行了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翔熙审判员 黄国庆审判员 吴青华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