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06民初6231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86636841165。
法定代表人:康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紫玲,广东集之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去渍霸实业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安皋镇和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MA46BB7X4U。
法定代表人:李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珊珊,广州去渍霸实业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广州去渍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源路1202号V栋A17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MA59CEY98J。
法定代表人:李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珊珊,该公司职员。
被告:河南迷莱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市辖区文明路与慎阳路交叉口置地天中第一大街A栋11楼114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47BCCBX6。
法定代表人:王朋。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去渍霸实业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广州去渍霸实业有限公司、河南迷莱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