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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尤溪县有客雨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闽04民初214号
案件名称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尤溪县有客雨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尤溪县有客雨网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4民初214号原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14、15、16、37、41、44、45、46、54、58、5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09307395。

法定代表人:丁新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敏超,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惠,女,199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系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员工,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尤溪县有客雨网店,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西城镇闽中电子商务创业园14#楼A212欧柏网商虚拟产业园68932号(集群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26MA3565Q76T。

经营者:马士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继豪,男,198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系尤溪县洁己中看商行员工,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勇,男,199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系尤溪县洁己中看商行员工,住河南省濮阳县。

原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尤溪县有客雨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

原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曾明生审 判 员 黄国庆审 判 员 吴青华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曾雪梅书 记 员 饶 婕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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