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知民初729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480321175。
法定代表人:刘波,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林敏,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白沟新城鑫磊通讯器材销售部,经营场所:河北省保定市白沟镇电子大厦2层A区56号。
经营者:陈磊。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保定白沟新城鑫磊通讯器材销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