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163号原告:李赞文,男,于199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代理人:徐领航,福建作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铭成,福建作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诺漫绘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浦园北路******。
法定代表人:苗琦。
被告:苗琦,男,于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div>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刚,该公司职员。
原告李赞文与被告南京诺漫绘商贸有限公司、苗琦和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赞文撤回对被告南京诺漫绘商贸有限公司、苗琦和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二十五元,由原告李赞文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