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桂01民初2638号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礼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园园,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思华,广东右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市柒天宾馆,经营场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山广场。
经营者:宁茶园,男,198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被告:娄芳,女,197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漠河县。
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市柒天宾馆、被告娄芳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
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已预交2300元,因变更诉讼请求,余款202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