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73民初2913号原告:黄定本,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自成,中山市科创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中山市叁梵运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汇豪路8号汇豪花园A1幢304房。
法定代表人:佘映。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舟,广东骤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定本与被告中山市叁梵运动制品有限公司(下称叁梵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83001××××.6)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黄定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自成,叁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佘映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舟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定本起诉请求判令:1.叁梵公司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销毁专用模具,删除侵权链接;
2.叁梵公司赔偿黄定本的经济损失及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由叁梵公司负担。
起诉主要事实和理由:黄定本是名称为“充气跳床(62085)”,专利号为ZL20183001××××.6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
黄定本发现叁梵公司未经许可制造并在阿里巴巴网站上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且销量较大,严重损害了黄定本的利益。
因取证当日该店铺销售人员说没货不出售,黄定本没有购买。
叁梵公司辩称:1.叁梵公司在阿里巴巴电商平台上销售的是黄定本的专利权产品。
叁梵公司在黄定本许可的中山市大黄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大黄鸭公司)和中山市新意念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下称新意念公司)购买并销售涉案产品,没有侵害黄定本涉案专利权。
2.黄定本没有从阿里巴巴电商平台购买到被诉侵权产品,无法进行实物对比,缺乏必要证据证明侵权事实;
3.叁梵公司没有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主观故意。
叁梵公司与黄定本合作结束后,由于疏忽没有及时将销售信息删除,导致涉案商品的销售信息仍在网上存留,在收到黄定本的通知后,马上把信息删除。
4.本案是黄定本为了报复叁梵公司特意提起的恶意诉讼。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叁梵公司提交证据6《博士豚网络分销协议》,拟证明黄定本控股的大黄鸭公司、新意念公司要求叁梵公司订立霸王条款,因叁梵公司拒绝而被提出本案诉讼。
黄定本不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协议文本没有任何有效的印章或签名,内容真实性不能确认,不采纳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当事人认可对方提交的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及合法性,但对部分证据的关联性不作确认。
本院经审查认为,相关证据内容与案件争议有关,可以采纳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涉案专利的相关权利事实专利名称:“充气跳床(62085)”;
专利号:ZL20183001××××.6(下称涉案专利);
专利申请日:2018年1月16日;
授权公告日:2018年10月26日;
专利权人:黄定本;
权利状态:涉案专利目前处于授权状态;
产品用途:可设置在游乐园或广场等地方,供小孩娱乐或锻炼身体;
设计要点:产品的整体造型(授权公告图片见本判决书附图1,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是立体图)。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2月20日完成《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记载涉案专利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二)被诉侵权事实根据广东省中山市香山区公证处(2020)粤中香山第15083号公证书记载,2020年9月2日,黄定本的代理人登陆叁梵公司在“1688”网站上的店铺“中山市叁梵运动制品有限公司”查看该网店内容。
网页介绍叁梵公司是一家集产品开发设计、生产、销量、售后为一体的运动制品有限公司,专注儿童充气城堡,致力打造行业标杆,产品包含儿童充气城堡、充气滑滑梯、充气蹦蹦床、充气跳跳床、充气淘淘堡等,经营模式为生产加工。
网店上展示有一款“厂家供应儿童蹦蹦床充气淘气堡家商用广场城堡气垫床室内外滑滑梯”产品图片,最低售价为857元,1000个可售,,图片上方有“博士豚DOCTORDOLPHIN”图文商标。
庭审中,黄定本指示前述公证书第160-167页所示名称为“厂家供应儿童蹦蹦床充气淘气堡家商用广场城堡气垫床室内外滑滑梯”为本案被诉侵权产品(其外观见本判决书附图2)。
经当庭对比,经当庭对比,黄定本、叁梵公司均认为两者构成相同。
两者的主要相同点是:1.整体形状相同,呈方形小城堡形;
2.门柱的形状及图案相同;
3.拱门的形状、图案均相同;
4.底部的平台造型相同;
5.平台中间有立体小星星图案。
(三)抗辩事实或其他事实黄定本是江西新时代塑胶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新时代公司)、新意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同时是中山市时泰日用品有限公司(下称时泰公司)、大黄鸭公司的股东。
黄为民是时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同时是新意念公司、大黄鸭公司的股东。
新时代公司注册有38635345号“博士豚DOCTORDOLPHIN”图文商标,使用于第28类商品包括滑梯、玩具、充气玩具等,申请日期2019年6月3日,专用期限自2020年3月14日至2030年3月13日。
叁梵公司是注册于2017年4月28日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销售、网上销售玩具、塑胶制品、尼龙及塑料帐篷、游乐设施等。
叁梵公司抗辩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黄定本或其授权的公司,提交了《销售合同书》、发票、《中山市新意念塑胶制品有限公司项目合作经营协议书》、出货报价单及新意念电商给佘映价格表、支付宝转账记录及转账电子回单、微信聊天记录、工商登记拟作证明。
经查,(1)2019年2月20日,大黄鸭公司与佘映签订《中山市新意念塑胶制品有限公司项目合作经营协议书》,约定大黄鸭公司将“博士豚”天猫商城及京东商城项目由佘映进行运营操作,经营合作期限暂定为一年,自至止,在项目经营期间由大黄鸭公司负责提供商品给佘映。
同日,大黄鸭公司向佘映出具《出货报价单》,出货报价单上有近百款产品的规格、代理价格和批发价格。
(2),新意念公司向佘映出具《2020年新意念电商给佘映价格表》,该价格表中记载有包含多种款号商品的2019年及2020年报价,佘映及“饶良明”于。
(3)《销售合同书》,约定叁梵公司大黄鸭公司购买充气城堡100个,单价为841.5元,总价为84150元。
向叁梵公司出具名称为“玩具充气城堡”、总金额为84150元的发票。
(4)2020年1月7至8日,叁梵公司向大黄鸭公司的支付宝账号付款。
2020年2月至8月期间,叁梵公司向“新意念”支付宝账号转款。
2020年,叁梵公司向“新意念(黄为民)”付款。
(5)佘映与微信号为“T3960P”、备注为黄为民的微信用户的聊天记录显示:,黄为民说“建议大家多拿货源充足的款式:62052、62060、62085、62112、62127、63009、63104……你和总部确认好”,佘映回复“我要找谁,饶副总还是黄总”,黄为民回复“黄总”,佘映向黄为民发送“DAVID,暂定四点半左右跟黄总、ERIC和您一起再谈下我的客户批量下单应该怎么与工厂合作”,黄为民回复“在开会,你先约黄董”,佘映向黄为民发送“DAVID,下午2点约了黄总再一起讨论下批量客户下单的问题,您能参加吗”,黄为民同意,黄为民在微信称由于佘映不再与其公司合作,要求其母亲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
叁梵公司提交佘映与备注为“NTEric(饶良明)”的微信聊天记录记载开始,双方就是否签订分销协议进行协商,,佘映回复“签不了”,“NTEric(饶良明)”回复“……签不了的话,公司也尊重,这样后面就要暂停合作了”。
佘映与备注为“NT大黄鸭”的微信用户的聊天记录记载:2020年2月至3月间,佘映与“NT大黄鸭”就产品的下单、销售、供货、取货、库存等问题进行磋商;
,“NT大黄鸭”要求佘映将所有产品下架,没有卖出去的还给公司。
佘映回复表示款项已经结清,“现在这边就库存不多,我们也在清库存,如果就是你要拿回去的话也可以下架的话也没事儿,我这边下架可以的……”。
黄定本确认前述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以及其开办的企业有向叁梵公司提供涉案专利产品,双方合作期限至2020年2月,但认为叁梵公司在双方合作终止继续许诺销售专利产品构成侵权。
叁梵公司解释称,从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双方实际合作至2020年8月,虽然双方约定合作至2020年2月,但此前购买的专利产品没有卖完,叁梵公司有权继续销售,黄定本应当给予合理期限,叁梵公司在2020年9月份销售完毕,不视为侵权。
双方当庭亦确认,双方对已提供给叁梵公司的专利产品如何处理没有约定。
另查明,黄定本就(2020)粤中香山第15083号公证书所载保全行为支付公证费28620元,并就前述公证行为针对叁梵公司提起多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诉讼,本院立案号为(2020)粤73民初2912-2914号以及(2020)粤73民初4898-4903号共9案。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涉案专利处于授权状态,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叁梵公司确认在店铺销售并展示被诉侵权产品,本院结合涉案取证事实,认定叁梵公司实施了销售及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黄定本、叁梵公司均确认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构成相同,本院经审查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均为玩具,为同类产品,两者整体形状、各部分组合结构、形状、图案基本相同,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案争议是:1.叁梵公司是否有实施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被诉侵权产品是否来源于黄定本或者是黄定本授权的企业;
2.叁梵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停止侵害以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一)关于叁梵公司是否有实施制造被诉侵权产品行为,被诉侵权产品是否来源于黄定本或者是黄定本授权企业的问题虽然叁梵公司在网上宣传其为生产厂家,但叁梵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包括制造,仅凭网上宣传不能认定叁梵公司实施了制造被诉侵权产品行为。
本院认定,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叁梵公司实施了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叁梵公司抗辩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黄定本或者是黄定本授权的企业。
本院对此认为,1.叁梵公司提交的《中山市新意念塑胶制品有限公司项目合作经营协议书》《出货报价单》《销售合同书》《2020新意念电商给佘映价格表》所涉主体均为与黄定本有关联的企业,且叁梵公司与黄定本的关联企业有长期及多次资金往来。
黄定本亦在庭审确认其开办的企业与叁梵公司合作销售涉案专利产品,合作期限至2020年2月份,该合作期限与前述协议书、合同书记载的期限一致。
因此可以证实,黄定本的关联的企业在2020年2月前有向叁梵公司出售约定商品。
2.黄定本主张双方的合作于终止,叁梵公司许诺销售涉案专利产品构成侵权。
从查明事实显示,叁梵公司在2020年3-8月期间均有向新意念公司支付款项。
结合庭审双方确认的事实,本院认定“NT大黄鸭”、黄为民、“NTEric(饶良明)”微信为黄定本一方人员,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可知,至2020年8月,双方仍在就是否继续签署合同进行协商,方的“饶良明”称“签不了的话……后面就要暂停合作了”,2020年8月27日“大黄鸭”要求将产品下架,由此可见,双方的项目合作协议虽于期限届满,但双方之间的实际交易并未立即终止,至少至2020年8月,双方之间仍有交易往来。
叁梵公司虽未能提供其与黄定本之间的具体交易明细,但从其提交的新意念公司《2020年新意念电商给佘映价格表》可知,表格中包括了多款产品,且涉案网页展示的黄定本关联公司享有的商标,考虑商标的作用是识别商品的来源,叁梵公司曾获得经营涉案商标产品的许可,可以证实叁梵公司在网店宣传的是黄定本的专利产品。
3.从双方的聊天记录显示,黄定本于2020年8月27日要求叁梵公司下架专利产品,佘映回复在清库存,而黄定本一方于即对涉案网店进行公证取证,期间间隔5天,即便叁梵供公司在此期间内未将相关商品作下架处理,亦无法得出该商品并非来源于黄定本一方的结论。
综上,在黄定本不能提供相反证据加以证明的情况下,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根据现有证据认定叁梵公司在其网站中展示的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黄定本一方这一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
(二)关于叁梵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停止侵害以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修正)第六十九条第一项规定,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叁梵公司销售及许诺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黄定本,不视为构成侵权。
本院对黄定本要求叁梵公司停止侵害以及赔偿损失的全部诉讼请求驳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修正)第六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定本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黄定本负担(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