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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春、深圳市宝安区松岗新红太阳湘菜馆商标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306民初16155号
案件名称郭春、深圳市宝安区松岗新红太阳湘菜馆商标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郭春;深圳市宝安区松岗新红太阳湘菜馆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6民初16155号原告:郭春,男,198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金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艳宾,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名扬,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新红太阳湘菜馆,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4。

经营者:李正元。

原告郭春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新红太阳湘菜馆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0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春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郭春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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