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6民初16155号原告:郭春,男,198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金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艳宾,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名扬,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新红太阳湘菜馆,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4。
经营者:李正元。
原告郭春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新红太阳湘菜馆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0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春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郭春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