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1民初795号原告:北京晒客天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西街2号楼新中大厦8层8438室。
法定代表人:白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艳,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国荣,男,1942年08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石滔,福建科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哲,福建科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晒客天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国荣、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北京晒客天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晒客天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晒客天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