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7345号 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双龙大道****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65940029M。
法定代表人:蒋春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延平,重庆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智群,重庆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昌荣,经营场所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街道陈青路198号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6MA5XT8KC19。
经营者:惠昌荣,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惠昌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
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