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知民初141号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柠檬路5号第三幢东首。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高洁,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家乐园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中兴西大街189号。
法定代表人:于保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吉山,河北鑫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家乐园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