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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沙坪坝区健彬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渝0192民初779号
案件名称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沙坪坝区健彬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沙坪坝区健彬副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779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528672E。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吉玉,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庆,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沙坪坝区健彬副食店,经营场所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南一路888号58幢1-商业1,注册号500106606568719。

经营者:雍钦荣,男,198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沙坪坝区健彬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受理。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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