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1知民初625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496号。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莹盈,山东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国讯通讯器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陵园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刘宁。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国讯通讯器材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
原告起诉时未提交被告的有效证明,经本院告知后至今未提交。
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案件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