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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铭星供水设备有限公司、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冀01知民初540号
案件名称江苏铭星供水设备有限公司、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铭星供水设备有限公司;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知民初540号原告:江苏铭星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科技创业园铭星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丁巧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苏沛,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婷婷,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新华路280号。

法定代表人:董富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铭星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江苏铭星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铭星供水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铭星供水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苏铭星供水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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