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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运良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建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73民初597号
案件名称李运良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建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运良;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建伟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597号原告:李运良,男,197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莉,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丽,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建伟,男,1988年4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瑞安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李运良与被告张建伟、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运良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运良负担。

审 判 长  陆凤玉审 判 员  杜灵燕人民陪审员  石明清法官 助理  秦天宁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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