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8民初449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国窖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伟斌,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增禄,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城县四堡梅生食品商行,经营场所福建省连城县四堡镇务阁街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5MA2YN3JM65。
经营者:邹梅生。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连城县四堡梅生食品商行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以被告经营者邹梅生已死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发富审 判 员 陈 芝审 判 员 李俊锋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赖晓敏书 记 员 汤惠琴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