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982民初3605号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9U,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自编**。
法定代表人:张丽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歌,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小金,男,1988年2月9日出生,住江苏省东台市。
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小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受理。
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