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8民初368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岽晓,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毕弘,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长汀县隆升商行,经营场所福建省长汀县三洲镇三洲村水井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821MA2Y0F125G。
经营者:黄荣生。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汀县隆升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发富审 判 员 李俊锋人民陪审员 赖武华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赖晓敏书 记 员 汤惠琴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