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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时代培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泰安蓝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培飞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73知民初394号
案件名称北京时代培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泰安蓝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培飞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时代培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培飞贸易有限公司;泰安蓝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知民初394号原告:北京时代培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钟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其函,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茹霞,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蓝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赵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望,山东民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培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LEEDONGJIN,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爱华,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时代培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蓝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培飞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时代培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北京时代培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陆凤玉审 判 员  杜灵燕人民陪审员  孙妹萍法官 助理  秦天宁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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