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0民初9363号 原告:江苏威克多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汤泉智汇产业园19号B座102室。
法定代表人:陈庶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佰芹,上海段和段(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惠洁,女,199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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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陈基伟,男,198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
公民身份号码:XXX。
系被告陈惠洁哥哥。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威克多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惠洁、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威克多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和解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威克多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威克多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江苏威克多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