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982民初3445号原告:内蒙古九田家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XU,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裕隆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鲁晓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娜娜,北京德和衡(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淑英,北京德和衡(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大丰区滋一味烤肉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R,,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常新北路**吾悦广场****楼**商铺经营者:张亮。
原告内蒙古九田家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丰区滋一味烤肉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
原告内蒙古九田家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内蒙古九田家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