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9678号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住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中泰国际广场第**229商铺。
法定代表人:应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文明,江苏商和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住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法定代表人:蒋凡。
被告:李静,女,199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住长沙市岳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李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已与被告李静、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与两被告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纠纷已经实际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