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8民初412号原告:中乔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溪边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156269049M。
法定代表人:丁国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海明,福建知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兰兰,福建知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石秀,女,汉族,1974年1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长汀县。
原告中乔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谢石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
原告中乔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乔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乔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乔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发富审 判 员 陈 芝审 判 员 李俊锋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赖晓敏书 记 员 黄娉婷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