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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富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陈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11007号
案件名称广州富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陈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富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陈艳;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沪0104民初11007号原告:广州富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

法定代表人:李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成涛,浙江嘉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芳,浙江嘉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艳,女,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贵成,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富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妆公司)与被告陈艳、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富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芳、陈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贵成、寻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坤力到庭参加诉讼。

审理中,富妆公司申请撤回对寻梦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裁定予以准许。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富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陈艳:1.立即停止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停止生产、销售案涉侵权产品;

2.赔偿富妆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理开支7,029.9元,包括律师费6,000元、公证费1,000元、侵权商品购买费29.9元)合计80,000元。

审理中,富妆公司确认陈艳已停止侵权,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富妆公司于2019年经转让获得了第XXXXXXXX号“/”、第XXXXXXXX号“传奇今生”注册商标专用权。

第XXXXXXXX号商标为“/”,2013年3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化妆品等。

第XXXXXXXX号商标为“传奇今生”,2016年4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化妆品等。

上述两商标经不断宣传使用,已形成了巨大的品牌价值和商业利益。

经调查发现,陈艳在寻梦公司“拼多多”APP上开设的“千姿风采”店铺(以下简称涉案店铺)内,销售了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严重侵害了富妆公司合法权益,给其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

陈艳辩称,1、被诉侵权商品系其从拼多多和阿里巴巴两大平台进货并由其代为发货,其在进货时已询问是否是正品并被告知系正品,故其在被起诉前并不知晓所售商品涉嫌侵权;

2、在收到法院诉讼材料后,其已及时下架了被诉侵权商品,并积极配合法院如实陈述相关事实,主观上无侵权恶意;

3、其经营涉案店铺仅获利几千元,且家境窘困,富妆公司主张的赔偿额过高。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富妆公司于2019年6月6日经核准受让了第XXXXXXXX号“/”、第XXXXXXXX号“传奇今生”注册商标,该两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均为化妆品等,目前均在有效期内。

2020年3月25日,登录“拼多多”APP,在涉案店铺“传奇今生红樱桃健康口红千人千色不沾杯不掉色变色保湿润唇膏”链接下购买“正品3.8g”商品一件,价格为29.9元(免运费)。

浏览商品详情页,显示其品牌为“传奇今生”;

浏览商品评价,显示有用户表示购买到的是假货。

同月30日,收到前述购买的商品快递。

同年4月1日,对上述快递包裹进行拆包。

拆开后内有口红一支,刮掉包装盒上的防伪码,打开传奇今生的官方微信公众号输入防伪码进行查询,结果为“您好!

无该商品信息,谨防假冒”,最后对快递及内装物封存。

浙江省杭州市之江公证处就前述购买及收货、查看、防伪码验证过程进行了监督,对公证购买的商品包裹进行封存并出具了(2020)浙杭之证字第5591号公证书。

富妆公司为此支付公证费1,000元。

庭审中,富妆公司提供了上述公证封存的快递,该快递启封前封存完好。

拆封后可见内有唇膏一支,包装盒正面印有“传奇今生”及“LEGENDAGE”标识,侧面印有“全国统一零售价188元”字样,后方印有一二维码以及查询码,膏体上印有“传奇今生”及“/”标识。

当庭进入传奇今生官方微信公众号,输入包装盒上的防伪码,显示结果与公证书记载一致,均为无该商品信息,此外,经与富妆公司当庭出示的正品进行比对,公证购买的商品与其在颜色方面亦有差异,富妆公司据此主张公证购买的系假冒涉案两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根据寻梦公司出具的材料显示,涉案店铺系陈艳于2019年3月19日开设,该店铺于2021年3月17日关闭,其与平台的协议适用《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v4.1版本》;

公证购买的商品于2021年1月5日下架,并于同年5月23日被平台禁售。

截至下架之日,该商品ID下实际成交的销售数量为1914件,销售金额共计32,824.86元。

另查明,天猫网“传奇今生旗舰店”内销售的同款唇膏价格为189元。

以上事实,有富妆公司提交的(2020)粤广中南第7220号、第7221号公证书、(2020)浙杭之证字第5591号公证书及公证购买的商品、公证费发票,寻梦公司提供的涉案店铺基本信息、《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协议签署记录、商品下架、禁售及销售情况,本院当庭勘验情况等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陈艳为证明其不知晓所售商品为侵权商品且有合法来源,向本院提交了拼多多平台“诚信百家铺88”的订单信息以及阿里巴巴平台“韩雅思贸易商行168”的聊天记录,并主张其系从该两店铺进货并由其直接代为发货,其在进货时已询问是否系正品。

富妆公司认为上述两证据均无原件,无法确认真实性,即便真实,订单信息也不能证明系陈艳所下订单;

聊天记录无法确认聊天主体就是陈艳,询问是否系正品也不足以证明其不知晓所销产品为假冒产品,涉案产品进价只有几元,而正品有一百余元,价格差异如此之大,陈艳应当知晓其所售产品为假货,此外,通过涉案店铺商品链接下的评价可看出许多买家收货后均表示买到的系假货,因此,即便陈艳进货时不知晓,根据评论事后也应当知悉所售商品为假货,综上,对陈艳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

本院认可富妆公司上述质证意见,对陈艳上述证据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富妆公司为涉案两商标的权利人,在本案纠纷发生时,涉案两商标尚在有效期内,故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以及销售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均属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被控侵权商品与涉案两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中的“化妆品”属相同商品,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传奇今生”以及“/”标识与涉案两商标相比,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属相同商标。

经与富妆公司提供的正品进行比对,被控侵权商品与其在颜色方面存有差异,另登录传奇今生官方微信公众号进行查询,被控侵权商品上的防伪码并未通过验证,故在陈艳未能予以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富妆公司据此主张被控侵权商品并非其或其授权的厂商生产,系侵害涉案两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本院予以支持。

陈艳作为侵权商品的销售者,其销售行为亦构成对涉案两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审理中,富妆公司鉴于陈艳已停止侵权,申请撤回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赔偿金额,富妆公司因无法明确其因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陈艳的侵权获利以及涉案两商标的许可使用费,故其按照法定赔偿予以主张,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两商标的知名度、侵权商品的销售情况、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性质等因素酌情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

根据法律规定,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富妆公司主张的公证费及侵权商品购买费,属于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且有相应证据予以印证,依法应当由陈艳承担;

关于其主张的律师费,其虽未提供相关票据,但考虑到确有律师出庭代理诉讼,故具体金额由本院根据案件难易程度、案件标的与判赔比例、律师行业收费标准等因素予以酌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富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2,000元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4,000元,以上费用合计16,000元;

二、驳回原告广州富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广州富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60元,被告陈艳负担5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  刘秋雨书记员  林 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八)赔偿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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